■法治時刻
據新華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14日公布。這個司法解釋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糾紛案件!睂τ****民事糾紛案件數量較多同時具備****民事糾紛案件審理能力的基層法院而言,該司法解釋為其管轄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據悉,自1985年人民法院開展****審判工作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糾紛案件一直實行相對集中的管轄措施,即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了解,在我國開展****審判初期,****民事糾紛案件數量較少,具備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法官數量嚴重不足,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措施的實施,對于加強審判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培養專業法官隊伍和總結審判經驗等,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我國****侵權案件數量不斷增長,****權人保護權利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強。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使****案件管轄權布局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以來先后批準一些基層法院試點審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糾紛民事案件,為基層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積累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