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部重新修訂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于本月10日正式實施,其簡化了醫院的受理程序,在制度設置上進一步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新《辦法》實施3天來,昨天記者從市中心醫療集團職業病防治院獲悉,作為島城唯一一家可以診斷職業病的醫院,他們每年可以診斷大概五六十例職業病,而近兩個周診斷數量就猛增到30例。新《辦法》只是降低了診斷的門檻,能否被鑒定為職業病,勞動者仍然面臨取證難的難題。
[發布]
“開胸驗肺”慘劇不會再發生
2009年6月,發生在河南鄭州的“開胸驗肺”事件令人至今記憶猶新。由于用人單位不配合,患了塵肺的28歲工人張海超無法到職防所進行鑒定,而其他綜合類醫院又無權對職業病進行鑒定,他只能選擇用手術打開自己的胸膛,對肺進行活檢,最終確診為“塵肺病三期”。張海超用這種慘烈方式獲得61.5萬元的工傷賠償,也引起了全社會對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的反思。
類似的遭遇也發生在島城市民王先生的身上。他前年體檢時被查出塵肺病,但是廠方怕承擔責任拒不提供職業史證明,沒有足夠證據的他無法到市職業病防治院申請職業病診斷,不過從4月10日開始,王先生只用填個登記表,就可以做職業病診斷,拿到鑒定結論后,他將可以申請工傷待遇,并向自己之前工作的工廠索賠。
[解讀]
職業病診斷降低門檻
職業病防治院是島城唯一一家可以診斷職業病的醫院,當年醫院設在疾控中心,2006年搬至青島市中心醫療集團。在職業病防治院主任陳艷霞看來,在衛生部重新修訂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進一步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降低了職業病診斷的門檻,讓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勞動者不再受制于用人單位。此前勞動者要進行診斷,要先填寫申請書,經過審核,符合條件后下發受理通知書,然后指定醫療機構進行相關醫學檢查,同時提供職業病診斷相關資料。但由于用人單位的不配合,使得許多應該得到診斷的職業病患者因為缺乏證據,無法通過審核被拒之門外。而新《辦法》取消職業病診斷受理環節,勞動者只需填個登記表即可申請診斷。
[醫生提醒]
申請程序簡化鑒定標準沒降
申請職業病診斷的門檻降低了,是不是就意味著,被鑒定為職業病變得簡單了?陳主任給出了否定的答案,她告訴記者,如果勞動者懷疑自己患有職業病,可以到市中心醫療集團職業病科的門診看病,通過門診醫生的查體和問診,只有少數病因與職業關聯不是很明確的勞動者,被建議做職業病的診斷和鑒定。
申請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勞動者仍然需要向醫院提供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由3名職業病專家根據國家規定的相關診斷標準,并通過現場查體等方式審核,經過會診才能最終得出結論。新《辦法》只是降低了職業病診斷的門檻,簡化了申請鑒定的程序,但并沒有因此放寬相關診斷標準,一些堅持要求做職業病鑒定的勞動者最終很可能得出的結論是“非職業病”。
[維權難題]
新《辦法》沒破解取證難題
按照新《辦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醫院提供勞動者的相關職業病資料,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的材料時,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新辦法特別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資料,職業病診斷機構仍將據實做出客觀的診斷結論。
陳艷霞主任稱,新《辦法》雖然有這些規定,但很難實施。新《辦法》要求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勞動者提供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等諸多資料。否則做診斷和鑒定的專家根本無從診斷,也就無法據實做出客觀的診斷結論。這些資料仍然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有權到所在單位復印,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大部分的單位都對勞動者這種合理要求說“不”。按照新《辦法》,職業病防治院有權要求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提交,但職業病防治院本身不是執法單位,沒有執法權限,還得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人員求助。
因為職業病先勞動后發病的特點,很多時候職業病診斷都要追溯到之前的工作單位,這時候就需要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很多勞動者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跟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連工作證、工作服、工資條等憑據也都找不到,無法證明自己的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新《辦法》規定,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