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即將來臨之際,9月20日東陽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成功調解一起月餅變質的消費糾紛,投訴人吳某獲得“以一賠十”處理。
9月15日,家住東陽城區佐店新村的吳某在某商店購買了金華市勝利街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筒裝月餅2筒,每筒16元,共付款32元。9月20日,吳某家人打開月餅包裝后發現已發霉變質。吳某向某食品生產企業反映后,該企業派人到東陽現場解決。該企業承認月餅已發霉變質,但不同意投訴人提出的“以一賠十”處理要求。吳某向東陽市消保委投訴,請求處理。
東陽市消保委即派人到現場解決。經調查,該月餅是2010年9月6日生產,保質期為30天,仍在保質期內,按理說月餅不應變質。消保委工作人員當場支持吳某提出的“以一賠十”處理要求。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痹撈髽I生產的月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保質期30天,但15天就變質了),理應“以一賠十”,即支付月餅價款十倍的賠償金320元。當場兌現,消費者吳某對該處理結果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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