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9日電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自2012年6月16日起,海關對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以下為公告全文:
2007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繼續征收反傾銷稅,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16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稅則號列為2935003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26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