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保證認證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對2005年6月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認證機構對新申請有機產品認證企業及已獲認證企業的認證活動均需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執行,F將新版認證實施規則的主要內容刊登如下,供讀者參閱。
1.目的和范圍
1.1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對從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簽署了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備忘錄或協議的國家/地區進口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備忘錄或協議的相關規定。
1.4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2.1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并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批準。
2.2 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后的12個月內,向國家認監委提交其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符合本規則和GB/T 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證明文件。認證機構在未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前,每個批準認證范圍頒發認證證書數量不得超過5張。
3.認證人員要求
3.1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個人素質;具有相關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接受過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食品安全及認證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3.2有機產品認證檢查員應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注冊資質。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認證檢查員的能力做出評價,以滿足實施相應認證范圍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需要。
4.認證依據
GB/T 19630《有機產品》
5.認證程序
5.1認證申請
5.1.1認證委托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
(2)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
(3)生產、加工的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
(4)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5)申請認證的產品種類應在國家認監委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
(6)在五年內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7)在一年內,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5.1.2認證委托人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認證委托人的合法經營資質文件復印件,如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使用權證明及合同等。
(2)認證委托人及其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基本情況:
a) 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當認證委托人不是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生產、加工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b) 生產單元或加工場所概況;
c) 申請認證產品名稱、品種及其生產規模包括面積、產量、數量、加工量等;同一生產單元內非申請認證產品和非有機方式生產的產品的基本信息;
d) 過去三年間的生產歷史,如植物生產的病蟲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獲等農事活動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況的描述;動物、水產養殖的飼養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動物運輸和屠宰等情況的描述;
e) 申請和獲得其它認證的情況。
(3)產地(基地)區域范圍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塊分布、緩沖帶及產地周圍臨近地塊的使用情況等;加工場所周邊環境描述、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4)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規劃,包括對生產、加工環境適宜性的評價,對生產方式、加工工藝和流程的說明及證明材料,農藥、肥料、食品添加劑等投入物質的管理制度以及質量保證、標識與追溯體系建立、有機生產加工風險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計劃,上一年度銷售量、銷售額和主要銷售市場等。
(6)承諾守法誠信,接受行政監管部門及認證機構監督和檢查,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范的聲明。
(7)有機生產、加工的管理體系文件。
(8)有機轉換計劃(適用時)。
(9)當認證委托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認證委托人與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復印件。
(10)其它相關材料。
5.2認證受理
5.2.1認證機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1)認證資質范圍及有效期;
(2)認證程序和認證要求;
(3)認證依據;
(4)認證收費標準;
(5)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6)認證機構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程序;
(7)批準、注銷、變更、暫停、恢復和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
(8)獲證組織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機構標識或名稱的要求;
(9)獲證組織正確宣傳的要求。
5.2.2申請評審
對符合5.1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根據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以確保: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認證委托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