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邱從他人手中轉租了幾畝魚塘從事魚蝦養殖,卻不幸在養殖期間觸電身亡。他的家屬將魚塘出租人、魚塘轉租人和供電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86萬余元。日前,松江區法院一審駁回了老邱家屬的全部訴請。 【案情回放】
村委會將魚塘出租給孫某用于魚蝦養殖,但孫某并未實際從事養殖,而是將魚塘直接轉租給老邱等幾戶家庭。
據查,老邱觸電死亡時,左手按在水泵的鐵網罩上,身下有黑色橡膠電線。而這些黑色橡膠電線是他自備的,電線從魚塘邊一電線桿上的電箱引出,接至向北20余米處河邊的水泵。水泵在事發后便不知了去向,老邱家屬也無法證明水泵是由誰提供或是在哪里購買的。另查明,給該魚塘供電的企業為松江供電公司,登記用戶名為村委會。因此,老邱家屬將魚塘出租人、轉租人和供電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中,孫某稱,他只是把魚塘租賃給老邱用于從事魚蝦養殖,并未提供水泵和電線,老邱觸電身亡和租賃物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他不應對老邱的死亡承擔責任。村委會認為,村委會和老邱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供電公司也表示,和供電公司簽訂供電合同的并非是老邱,因此公司不應對老邱的死亡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老邱和孫某簽訂的魚塘租賃協議中,只簡單約定了魚塘的使用方式、租賃期限、租金支付等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租賃物中包括哪些具體物品。而且導致老邱死亡的水泵在事發后已不知去向,致使無法確定租賃物是否存在質量瑕疵。而證明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的舉證責任在于原告方。
此外,村委會、供電公司和老邱之間都不存在直接合同關系,村委會的合同相對方是孫某,供電公司的合同相對方是村委會。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他們也不應當對老邱的死亡承擔責任。最終,老邱家屬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以案說法】
承辦法官:出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有將租賃物的使用權完全移轉給承租人的義務,應擔保第三人不能妨礙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權利;質量瑕疵擔保,是指保證租賃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且不存在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情形。從時間跨度上看,既包括租賃物交付前已存在的瑕疵,也包括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現的瑕疵。出租人因違反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致人損害(包括承租人本人和第三人)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清點租賃物品明細,并作出詳細記錄,如因租賃物存在瑕疵致人損害的,可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