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海關網站發布《福州海關關于福清南信源貿易有限公司出口軸承侵犯“SKF”商標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福關知字〔2019〕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福清南信源貿易有限公司2019年1月9日,向馬尾海關申報出口兩種規格的SKF牌軸承共1671個及無牌料位儀等其他貨物一批,運抵地區臺澎金馬關稅區,報關單號350120190019505075。經查,發現標有“SKF”標識的軸承共239個實際價格為15750元人民幣。SKF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SKF”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福州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福州海關經調查認為福清南信源貿易有限公司出口的上述軸承239個使用的“SKF”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SKF”商標構成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福清南信源貿易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以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號350120190019505075)、《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權利人提交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福州海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8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州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福關知字〔2019〕1號
當事人名稱:福清南信源貿易有限公司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企業編碼:35019699DG
法定代表人: 方月琴
住址/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一拂路遠東大廈403單元-4
單位2019年1月9日,向馬尾海關申報出口兩種規格的SKF牌軸承共1671個及無牌料位儀等其他貨物一批,運抵地區臺澎金馬關稅區,報關單號350120190019505075。經查,發現標有“SKF”標識的軸承共239個實際價格為15750元人民幣。SKF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SKF”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你單位出口的上述軸承239個使用的“SKF”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SKF”商標構成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你單位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號350120190019505075)、《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權利人提交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800元。(罰款繳款銀行:中信銀行福州閩都支行,帳號:7341110123901009301,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罰沒款收入)。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7月1日